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2015年秋季博士招生复试规程

发布时间:2015-04-29

  博士生选拔是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提高复试工作的有效性、规范化和透明度,切实保证我所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国家和科学院的有关规定及博士生培养目标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复试原则 

  复试是了解评价考生在初试中难以考察的综合素质能力的重要形式,是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科学、严谨、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二、复试分数线及复试安排 

  根据国科大公布的初试合格线,结合本单位上线生源数、计划数等,确定本单位的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考生的分组,复试时间和地点及日程见安排表(报到时领取)。 

  三、复试形式、复试内容和范围 

  (一)复试形式 

  1.笔试:专业英文文献理解翻译、思想及心理素质测试。 

  2.面试:科研素质与能力考核、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 

  (二)复试内容和范围 

  复试主要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掌握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情况;考察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外语听说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察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 

  1.科研素质与能力考核 

  (1)考生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的陈述(10-15分钟) 

  a.个人简况,包括学习简历,工作简历,可能拥有的特长;b.简述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工作或科研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绩。 

  (2)讲述指定的英文综述性文章(15-20分钟) 

  理解性、概括性和评述性地阐述英文综述性文章所表达的内容、观点等。 

  (3)回答考试组老师提出的问题。提问主要针对相关的基础知识、学科概况、英语听力及口语能力等。(10-15分钟) 

  2.关于体检 

  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参加我所组织的体检,在体检中有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复试或录取资格。体检原则上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 进行。 

  四、复试资格审核 

  进一步确认考生资格。严格核对考生的报考材料、准考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相关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等。 

  五、复试成绩 

  1.在各考核环节给出量化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2015年秋季招生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50% 

  2.复试结果确定后由研究生处统一通知考生本人。 

  3.复试最终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及格。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六、录取规则 

  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拟录取工作。拟录取结果要在报国科大招办拟录取名单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未经公示的拟录取结果无效。 

  七、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本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以及复试的结果全面负责。对考生提出的疑问,招生领导小组及时予以解答;对争议较大的投诉和申诉问题,招生领导小组认真进行调查,必要时责成复试小组进行复议,也可由招生领导小组重新组织复试。 

  2.本所纪检部门负责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 

  3.考生对复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诉和投诉,受理投诉和申诉的时限为复试结果通知本人后7日之内,过期不予受理。受理部门为研究生处。监督电话:0931-496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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