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在院、所投资企业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科发企党字〔2005〕8号
 
院属各单位、国科控股各持股企业:
   为加强院、所投资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做好反腐倡廉工作,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科学院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我们制订了《关于在院、所投资企业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在院、所投资企业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院、所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保证企业社会化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科学院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
   (一)反腐倡廉工作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院党组提出大力推进院、所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必将极大地推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促进高技术产业规模发展。深入开展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有利于企业建立良好的运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和减少经营风险,营造良好的内部氛围,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卓有成效的反腐倡廉工作,是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问题的有力武器,也是建立良好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明确企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二)企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一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企业反腐倡廉的法规和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完整配套的、与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二是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相统一,形成符合企业实际的运行机制;三是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企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原则。一是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是有利于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三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四是以抓好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教育为重点,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运用权力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五是依靠制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三、健全企业反腐倡廉规章制度体系
   (四)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制度化、规范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还不完善,民主法制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院属单位和院、所投资企业的各级党组织要花大力气教育党员、群众,尤其是企业领导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勤政廉洁,坚决抵制形形色色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监督制约,搞好制度建设,完善操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使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院企业党组和院监察审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五)建立健全企业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各级党的组织应督促并会同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性、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主要包括如下制度:企业反腐倡廉教育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和反腐倡廉承诺制度;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企业人员经营工作中收受礼品登记制度;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制度;职务消费和业务招待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企业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等。
   四、建立有效的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机制
   (六)坚持党要管党、党管干部。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企业党的组织负责本企业及领导其投资的、且为第一大股东子公司的反腐倡廉工作;院属事业单位党组织负责领导本单位直接投资的、且党组织关系在本单位的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院企业党组会同有关分院党组负责领导国科控股持股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各级党的组织对其下级党组织所在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要负责人。应将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其考核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七)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企业应建立健全纪检监察部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企业反腐倡廉工作。各级党的组织和企业要在人员、机构、办公条件和经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企业大股东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企业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取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挠和干扰。纪检监察人员有义务保守企业的商业JM。
   (八)将监事会工作与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有机结合。企业监事会受股东委托依法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必须保证企业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并与企业反腐倡廉工作密切结合。企业党的纪检部门负责人可以受股东推荐、经股东会选举进入监事会,经监事会全体成员推选可担任企业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召集人)。各级纪检部门应经常主动地与监事会保持工作联系,协调反腐倡廉工作。
   (九)积极稳妥地发挥好企业职代会(工会)的监督作用。加强企业内部监督是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方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会对涉及企业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及时通过适当程序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通报、解释。企业员工应按照一定程序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涉及企业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监督。企业党组织应积极稳妥地组织和依靠广大员工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规范举报程序,揭露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维护企业稳定,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促进企业发展。
   五、落实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措施
   (十)认真学习和贯彻反腐倡廉的有关规定。院企业党组和院监察审计局将根据中央和中科院的有关规定,编写《中国科学院企业反腐倡廉制度汇编》,并下发院属事业单位和院、所投资企业。各单位和企业要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并在日常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各企业也应根据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企业的特点,制定具体措施,保证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有序、健康进行。
   (十一)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与职务消费。院属事业单位、国科控股和企业应分别会同其持股企业的其他股东,要求持股企业董事会制订本企业的薪酬、激励与约束以及职务消费等项制度,并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企业领导人员应按制度规定取得报酬、补贴以及进行职务消费。企业领导人员所获得的报酬和其它与本企业相关的收入,应按企业的有关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尚不完善的,应按公司章程和企业有关规定的程序尽快予以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何制度外收入,都将视为违规或不当收入。企业领导人员应按收入申报规定,定期自觉地向有关部门如实申报。对不按期申报收入的,要提出严肃批评;对不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将非职务消费在企业报销。各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制度和规定,加强自身监督并定期自查;各级纪检部门应适时进行抽查。
   (十二)建立健全规范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重大经营决策活动必须按企业章程和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层应正确行使法律和企业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建立和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既不得缺位、也不可越位。对违反决策程序、个人独断专行的行为应提出严肃批评并及时予以纠正;造成资产损失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应按权责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和监管人,由于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企业股东权利和监管不力而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三)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在投资、入股、转让、融资、担保、合作、贸易等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没有相关规定的,要及时建章立制,做到有章可循,不留漏洞。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资产监控和约束机制,对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及原材料进行适时监督管理,规范各项交易行为和费用支出标准,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报告。
   (十四)完善企业审计制度。企业审计应包括年度财务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企业年度财务审计由监事会负责,聘请有资质、诚信度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等事项进行审计。离任审计由股东会负责,由股东单位抽调审计人员或由股东会委托某一股东单位对离任的企业董事会和总经理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由股东会负责,可委托股东单位审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事会按照法律和企业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切实履行审计职能。
   (十五)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执行有关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对涉及国家、社会、企业利益以及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企业领导人员要慎重对待,集体决策;事关企业员工权益的问题,要按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大会讨论、审议;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要作为企业“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企业全体员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员工评议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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